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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6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静与被上诉人施立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静,施立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静,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立君,女,1991年5月21日生,汉族。上诉人胡静因与被上诉人施立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静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以退还。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沈萍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