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6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静与被上诉人施立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静,施立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静,女,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立君,女,1991年5月21日生,汉族。上诉人胡静因与被上诉人施立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38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静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以退还。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沈萍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