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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汪程送与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程送,刘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389号原告:汪程送,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刘爱华,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程送诉被告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程送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程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汪程送负担。审判员  赵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