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汪程送与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程送,刘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2389号原告:汪程送,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刘爱华,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程送诉被告刘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程送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程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汪程送负担。审判员 赵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