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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张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张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7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523号1-5层。负责人:陈斌,行长。委托代理人:俞睿、余善善,原告员工。被告:张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张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