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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民特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健要求宣告居宁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玄民特字第69号申请人冯健,女,1977年8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冯健要求宣告居宁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居宁平,男,1976年8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代理人居福元,系居宁平之父。申请人冯健系被申请人之妻。2015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居宁平自2009年吸入窒息性气体昏迷后��一直呈植物人状态,故申请宣告居宁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居宁平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居宁平系植物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居宁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南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冯 涛见习书记员  包玥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