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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与丹江口安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丹江口安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0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源园路*号。负责人刘远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十堰市茅箭区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张俊,十堰市茅箭区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文书等。被告丹江口安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陵园路。法定代表人刘斌昌。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与被告丹江口安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安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安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