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00181号罪犯王宏魁,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日作出(1997)沪一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宏魁犯盗窃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6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沪高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4年9月29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13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2006年11月7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15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2009年7月13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以陕狱刑执字(2009)70号决定书,对罪犯王宏魁脱离监管十个月零十三天不计入执行刑期(余刑执行顺延至2018年4月26日止);2011年4月26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90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宏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个。本院认为,罪犯王宏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宏魁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