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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宇浩与麦超鸿、何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浩,麦超鸿,何晓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258号原告杨宇浩,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中山,身份证号码:×××3414。被告麦超鸿,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身份证号码:×××2798。被告何晓娜,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0024。原告杨宇浩与被告麦超鸿、何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少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宇浩,被告麦超鸿、何晓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宇浩起诉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共同的朋友张某某介绍于2013年初认识后,同年12月1日,两被告因资金紧张,被告何晓娜请求原告借款周转,在张某某的见证下,原告在怀集县城借款给被告100000元,该借款其中91000元通过信社转帐支付,9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31日并口头约定利息为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和张某某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延,后一直电话关机或停机,至今没有找到被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银行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28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麦超鸿、何晓娜答辩认为:原告起诉关于答辩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因两答辩人现均被刑事关押,无力偿还借款,只有在刑满释放后才能筹款归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麦超鸿、何晓娜是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经共同的朋友张某某介绍认识后,于2013年12月1日,在张某某的见证下,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该借款其中91000元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另9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双方约定借款于2014年1月31日前归还。还款期满后,经原告催促,两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100000元给被告,被告麦超鸿、何晓娜立下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的效。两被告借款期满未归还借款给原告已属违约,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借条中,双方末约定利率,应当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限被告麦超鸿、何晓娜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杨宇浩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麦超鸿、何晓娜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30元,由被告麦超鸿、何晓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少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