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顺达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与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顺达花卉苗木有限公司,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971-1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顺达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原名璧山县顺达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大道219号,组织机构代码59795039-0。法定代表人:刘培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千仞,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东风巷8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5760-1。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莉萍,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顺达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顺达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顺达花卉苗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顺达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8.00元,减半收取7984.00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顺达花卉苗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辛黎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夏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