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温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赵明三与张国环、高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三,张国环,高景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温民初字第214号原告赵明三,教师。被告张国环,农民。被告高景庆,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三诉被告张国环、高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三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高景庆已偿还其借款为由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三的口头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三承担。审判员 李风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