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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温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赵明三与张国环、高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三,张国环,高景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温民初字第214号原告赵明三,教师。被告张国环,农民。被告高景庆,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三诉被告张国环、高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三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高景庆已偿还其借款为由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三的口头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三承担。审判员  李风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