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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英姿与赵宁、王菲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姿,赵宁,王菲,合肥宁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13-1号原告:张英姿,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毅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宁,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王菲,女,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宁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明慧,执行董事。被告: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5183X(1-1)。法定代表人:赵宁,董事长。上述四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江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对赵宁、王菲、合肥宁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因张英姿与赵宁、王菲、合肥宁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现张英姿自愿申请解除对赵宁、王菲、合肥宁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并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张英姿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宁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怀宁路288号房产的查封;解除对王菲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沿河路房产的查封;解除对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房产的查封;四、解除对张英姿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房屋、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房屋、地下一层第20号车位的查封。审 判 长  宋 玮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