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3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志凯与林红梅、凌汉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凯,林红梅,凌汉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凯。被执行人:林红梅。被执行人:凌汉登。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志凯与被执行人林红梅、凌汉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林红梅及其配偶陈道克(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新西街25号房产所享有的拆迁权益,已由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林红梅名下有温州大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500万元),已由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9月14日),及温州上善文华传播有限公司3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30万元),已由本案依法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凌汉登有温州市舒美皮鞋厂65%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382.2万元),已由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9月9日,),被执行人凌汉登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塘下村的拆迁安置权益,已由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凌汉登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路华盛大厦2701室的房产,已由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9月6日),被执行人凌汉登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塘下村繁盛北路1号的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9月9日)。因上述房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本案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凌汉登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镇塘下村的拆迁安置权益,本院已发函参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分配,被执行人凌汉登对富锦商务宾馆享有的到期房屋租金,本院已向富锦商务宾馆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973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1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