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6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廖某与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钟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6019号原告廖某。委托代理人张庆,系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廖某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 判 员 王韶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蔡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