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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金素珍与王朝祥家庭、继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彬,金素珍,王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彬,男,193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新屯镇小堤村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金素珍,女,193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新屯镇小堤村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朝祥,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新屯镇小堤村村民,现住本村。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朝祥银行存款人民币2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