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金素珍与王朝祥家庭、继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彬,金素珍,王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彬,男,193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新屯镇小堤村村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金素珍,女,193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新屯镇小堤村村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朝祥,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枣强县新屯镇小堤村村民,现住本村。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朝祥银行存款人民币2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