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白雪静与闪平远、刘小丰、高敬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闪平远,刘小丰,高敬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3执异2号案外人:白雪静。申请执行人:闪平远。被执行人:刘小丰。被执行人:高敬恩(刘小丰之妻)。本院在执行闪平远与刘小丰、高敬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白雪静于2016年1月1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白雪静称,215年3月4日,案外人白雪静与被执行人刘小丰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小丰将座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古宏庙大街三合店巷楼房屋一套以53.5万元转让给案外人白雪静,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房腾空交付。为确保合同真实性对转让协议作出了律师见证。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刘小丰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停止对上述转让财产的执行。本院查明,2015年3月4日,被执行人刘小丰与案外人白雪静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小丰自愿将其名下座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古宏庙大街三合店巷面积125平米楼房一套,以人民币53.5万元抵顶给白雪静。刘小丰征得其配偶同意并保证该房系其婚前财产,且无抵押担保等手续和纠葛,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腾空房屋交给白雪静。并没有将该房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白雪静承担,该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签订时即申请律师见证,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姚雨(执业证号11307201310956601),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扬正宝(执业证号113071979101181660)于2015年3月9日为上述房屋转让协议出具了律师见证书。本院在闪平远与刘小丰、高敬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4日以(2015)西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小丰名下的该处房产。2015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5)西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屋实施评估拍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小丰名下的座落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古宏大街三合店巷房屋一套,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因原告闪平远诉被告刘小丰、高敬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查封;同日被执行人刘小丰将该房屋转让给案外人白雪静,签订转让协议,其行为属擅自转让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转让该房屋的协议当属无效。案外人白雪静主张该房屋权利并要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白雪静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宝审判员 :李桂友审判员 : 褚 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泓江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