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法执字第4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永霞申请执行李银亮、李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霞,李银亮,李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441-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霞,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杭锦旗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银亮,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占海,男,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永霞与被执行人李银亮、李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执字第441号、(2013)东法执字第44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银亮妻子郝美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东街房产一处。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银亮妻子郝美兰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东街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蔺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