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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自章与郭金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章,郭金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19号原告李自章,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郭金玲,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章与被告郭金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自章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单 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