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44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一榜审 判 员 王华增人民陪审员 丛新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庆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