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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44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一榜审 判 员  王华增人民陪审员  丛新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庆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