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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武笑蓉与天水市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笑蓉,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民初152号原告武笑蓉委托代理人刘海瑜,系原告丈夫被告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海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玉国原告武笑蓉与被告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丽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笑蓉及委托代理人刘海瑜,被告法定代表人魏海涛、委托代理人徐玉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笑蓉诉称:2014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10万元,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被告每月按11‰支付原告收益,期满后无条件返还原告本金,如被告违约,按双方约定收益率的两倍,即22‰支付违约金。协议期满后,被告除支付原告13个月的收益外,本金不予退还。现原告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10万元及收益(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收益率11‰计算),并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自2015年9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收益率2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按照协议约定一年到期后只归还本金,不存在违约金。被告已支付原告13个月的收益,2015年9月6日,因被告公司内部问题产生一份债权分割协议,将原告所属的投资款项事宜划分到原任经理周安全名下,故原告的投资款及收益应由周安全退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1份,约定甲方现有闲散资金人民币10万元整,特委托乙方依法进行投资运营。期限12个月,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乙方每月按11‰的收益率计算收益,共计12个月,每月第20个工作日支付当月收益。甲方在协议签订之日将投资资金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并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对甲方的资金须按委托协议约定期满后,一次性退还甲方资金及收益,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对甲方的资金安全负担保责任,保证在委托期届满无条件返还甲方的本金及约定收益。乙方逾期偿还,按照未偿还数额从逾期之日至偿还时实际使用的期间,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收益率的两倍支付收益等。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投资款10万元交给被告,被告出具盖有其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份。被告自2014年9月18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收益1100元、酬金300元,共计1400元,至2015年9月21日,共支付13个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委托投资协议书、收款收据、投资归还计划书、酬金支付单、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查询账户明细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协议期满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返还原告投资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被告应返还原告投资款。被告虽辩称因被告公司内部问题产生一份债权分割协议,将原告所属的投资款项事宜划分到原任经理周安全名下,原告的投资款及收益应由周安全退还,但该分割协议只是其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收益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委托投资协议书》中约定,被告逾期偿还,按照未偿还数额从逾期之日至偿还时实际使用的期间,按协议约定的月收益率11‰的两倍,即22‰支付收益,对违约金并未再作约定,故对原告要求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因被告已支付原告收益13个月,故收益应从被告最后一次支付收益的次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收益率22‰计算,至付清时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水华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武笑蓉投资款10万元及收益(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收益率2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石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