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国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生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栋,高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曹国栋,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杜甫川居民。被执行人高生国,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曹国栋申请执行高生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高生国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生国于2016年1月29日前支付案件款6180.5元,讼诉费62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人曹国栋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生国履行完了全部案件款。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00121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对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