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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关美娜与天津河北现代女子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美娜,天津河北现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446号原告关美娜。被告天津河北现代女子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委托代理人吴家乐。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美娜诉被告天津河北现代女子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2016年1月13日本院已经受理了天津河北现代女子医院有限公司诉关美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津0105民初386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案到(2016)津0105民初386号天津河北现代女子医院有限公司诉关美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