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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范振宇与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宇,陈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573号原告:范振宇,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唐冠军,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旺,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范振宇与被告陈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振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