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柴博与冯占伟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博,冯占伟,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财保8号原告柴博,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占伟,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张海燕,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博与被告冯占伟、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案被告张海燕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号院号楼层单元的房屋(房产证编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进行查封。原告柴博提供了一处房产作为担保,是贺清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东里号楼的房屋(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房私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柴博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城关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储蓄存折内的六万六千元存款予以冻结。二、对贺清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东里号楼的房屋(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房私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对被告张海燕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号院号楼层单元(房产证编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阮小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