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霍吉林与陈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吉林,陈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8号原告:霍吉林,女,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友荣,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吉林与被告陈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吉林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思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