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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霍吉林与陈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吉林,陈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8号原告:霍吉林,女,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友荣,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吉林与被告陈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吉林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思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