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江云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丁守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云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丁守保,戴厚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56号原告:江云莲,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章顺利,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负责人:王跃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员工。被告:丁守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戴厚成,男,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云莲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丁守保、戴厚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云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云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江云莲负担。审 判 长 朱学燕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