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6)粤0306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欧素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6)粤0306刑初40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缅,男,1975年7月5日出生,广东省东源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嫌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缅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欧某缅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轿车至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华路上早新村村口路段时,因转弯车速过快与停放于该路段路边的粤B×××××号牌、粤B×××××号牌(车主陈健如)、粤B×××××号牌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欧某缅受伤、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及抽血检测,欧某缅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171mg/100ml、208.35mg/100ml。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欧某缅负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10月23日经民警传唤,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三被害人经济损失,三被害人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缅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缅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三被害人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于2015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31日羁押九日,折抵刑期九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边 秋 红书 记 员 梁惠红(兼)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