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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于洪芝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11号申请人于洪芝,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铁保分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6号,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建功北里五区三号。法定负责人:方战晖,该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曾宪营,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于洪芝与申请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铁保分公司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于洪芝、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铁保分公司因劳动争议,于2016年1月21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于洪芝与申请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铁保分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二、申请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铁保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申请人于洪芝支付2000年9月1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参加养老保险补偿及未参加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及未支付加班费、2015年12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五千元。(已执行)三、此后双方不再就本案所涉及问题进行追究,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法律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洪芝、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铁保分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6)西人调字第114号行政调解书,系申请人自愿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于洪芝、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铁保分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2016)西人调字第114号行政调解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