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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与代飞飞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代飞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135号原告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法定代表人刘建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婷,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耿东歌,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一般代理。被告代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建山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代飞飞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代飞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不在宜城,且被告本人自2013年2月就在襄阳高新区辉海怡鑫苑小区,故本案应移送至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同关系,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对该案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宜城,被告户口住所地在宜城,其经常居住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学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瑞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