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德海与辽源市盛鹏传导散热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海,辽源市盛鹏传导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海,男。被执行人辽源市盛鹏传导散热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德海与被执行人辽源市盛鹏传导散热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院内的机器设备及材料,但因无人竞买流拍,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