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郑夏与赖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夏,赖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058号原告郑夏,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赖娇,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夏诉被告赖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夏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