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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潍坊市锦鹏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潍坊市锦鹏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14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锦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西园街1639号三友华锦苑21号楼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王鹏。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锦鹏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