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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任旭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旭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5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旭辉(绰号“长老”),农民。2012年10月17日因盗窃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未满十八周岁而不执行)。2015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柯晓红,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旭辉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旭辉及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柯晓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0时许,被告人任旭辉伙同潘南坪(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创新网吧,由潘南坪在创新网吧前面的小巷口望风接应,被告人任旭辉持刀劫得网吧前台工作人员李某的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另查明,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任旭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到被告人归案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旭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同案犯罪嫌疑人潘南坪的供述,被告人任旭辉及潘南坪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旭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旭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旭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可大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季飞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