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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天清与王晓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清,王晓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126号原告张天清,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晓梅,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天清与王晓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