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天清与王晓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清,王晓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126号原告张天清,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晓梅,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天清与王晓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