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吕军强与朱丰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军强,朱丰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643号原告吕军强,个体户。被告朱丰强,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军强与被告朱丰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军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吕军强负担。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