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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吕军强与朱丰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军强,朱丰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643号原告吕军强,个体户。被告朱丰强,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军强与被告朱丰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军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吕军强负担。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