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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秦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4刑初5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秦某某。判决结果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 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蓉蓉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9月4日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区惜福镇街道琴岛学院北门附近的鑫顺泰网吧内,趁张兴熟睡之际,盗窃其放于身旁的一部苹果6手机。经价格鉴定,涉案的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960元。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的家属将退赔款3960元缴纳至本院,并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退赔,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