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冯祖胜、马红亮等与蔡东生、启东市海滨农资有限公司东生农资供应点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祖胜,马红亮,梅树军,蔡东生,启东市海滨农资有限公司东生农资供应点,启东市海滨农资有限公司,严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977号原告冯祖胜。原告马红亮。原告梅树军。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东生。被告启东市海滨农资有限公司东生农资供应点,住所地启东市北新镇普东村18组。负责人蔡东生,经理。被告启东市海滨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路156号。负责人陆近华,经理。被告严秀华。三原告诉称,三原告在合伙期间向被告蔡东生开办的启东市海滨农资有限公司东生农资供应点购买“中豌六号”豌豆7706斤,计33832元,该供应点又是启东市海滨农资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启东市海滨农资有限公司又是从被告严秀华开办的启东市汇龙镇农旺种子经营站购买。其提供的“中豌六号”系商品粮冒充种子出售,属假冒产品,致使三原告失收,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现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08832元。本院在审理中,由于三原告提供的部分被告地址信息及姓名有误,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在本院限期要求三原告限期内提供明确的被告后,但三原告又又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祖胜、马红亮、梅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