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5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并为原告)刘小勇、并为被告)泉州市美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并为原告)刘小勇,并为被告)泉州市美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5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并为原告)刘小勇,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吴家洪,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为被告)泉州市美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霞辉工业基地(龙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835226-6。法定代表人丁思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小勇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美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6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小勇于2016年2月1日以愿意通过庭外和解方式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小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小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小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王一平代理审判员 李华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悦明速 录 员 吴名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