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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54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薛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