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54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薛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