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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宋茂成与王长伟、秦润资、曲红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茂成,王长伟,秦润资,曲红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918号原告宋茂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长伟,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润资,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曲红芳,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2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茂成诉被告王长伟、秦润资、曲红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长伟驾驶的鲁******号小型客车一辆、被告秦润资驾驶的鲁******号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长伟驾驶的鲁******号小型客车一辆、被告秦润资驾驶的鲁******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