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刑更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210号罪犯邓环宇,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雁刑初字第00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环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1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原晓鸣、陈小平,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指派警官李进新,执法监督员王耿心、史煜飞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环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在监狱内年消费9119.4元,赃款342900元,罚金已缴纳30000元,获得积极13个。本院认为,罪犯邓环宇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未退赔,财产刑仅缴纳3万元,结合其犯罪性质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故对该犯减刑应适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环宇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磊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