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4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军养与林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养,林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372号申请执行人杨军养,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公安局才溪派出所民警,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林晓鹏,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公安局东肖派出所民警,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军养与被执行人林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7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9500元及利息。经查,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执行中,本院冻结了林晓鹏在工商银行开设的两个账户(冻结期限至2016年6月2日止)。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3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