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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20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世忠、叶燕然、项祖民、张宝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2093-2号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世忠,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叶燕然,女,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项祖民,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宝珠,女,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鼎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燕然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鼎桐南分理处;被执行人项祖民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福鼎龙山支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叶燕然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的存款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55000元,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9060310010010990018638)。二、划拨被执行人叶燕然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鼎桐南分理处的存款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55000元,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9060310010010990018638)。三、划拨被执行人项祖民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福鼎龙山支行的存款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55000元,至福鼎市人民法院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9060310010010990018638)。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周冬冬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