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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276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一丁。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姚神意。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修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岱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38元,减半收取4479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