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6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宇与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7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宇,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阿芬,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宇与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初字第035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张宇支付租金132459.5元及利息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系列案件,该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需等待统一处置、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529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颖审判员 谭会军审判员 杨眺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