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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某某与张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9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被告苏某某,女,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525元;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滕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