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37号原告刘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原告之母。被告刘某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2日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