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尕红、张引兄、姚兴隆与郑连岐、盐山县路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尕红,张引兄,姚兴隆,郑连岐,盐山县路远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罗尕红,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张引兄,女,汉族,1951年2月7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姚兴隆,男,汉族,2008年9月5日生,在校学生,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理人:罗尕红,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系姚兴隆的母亲。被执行人:郑连岐,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盐山县路远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尕红、张引兄、姚兴隆与被执行人郑连岐、盐山县路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郑连岐、盐山县路远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待履行金额为27684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郑连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盐山县路远运输有限公司未查到相关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相逢审 判 员 裴承义代理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沈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