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谭绍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绍清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59号罪犯谭绍清,男,1976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7)东法刑初字第58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谭绍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O一一年四月和二O一四年四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绍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绍清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绍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