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贵凤与刘金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凤,刘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232-6号申请执行人刘贵凤。被执行人刘金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贵凤与被执行人刘金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贵凤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金凯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刘贵凤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跃进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程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