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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28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云忠与朱孝群、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忠,朱孝群,耿磊,于世修,白强,韩瑞芹,朱云臣,韩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2895-1号之一原告王云忠,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朱孝群,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耿磊,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于世修,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白强,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韩瑞芹,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朱云臣,男,194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韩立峰,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忠与被告朱孝群、耿磊、于世修、白强、韩瑞芹、朱云臣、韩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耿磊、白强、朱云臣的工资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耿磊、白强、朱云臣除留足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费外的全部工资(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直至每人的累计金额为30000元为止。被告的银行账号分别为:被告耿磊:622XXXXXXXXXXXXXX71;被告朱云臣:60XXXXXXXXXXXXXX17;被告白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