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子兴犯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7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子兴,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10月23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樊煜旌,罗纪坤,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5)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子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子兴,辩护人樊煜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杨子兴无证驾驶豫RA208**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车站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绿都如意湾小区门口北约30米处,与同向在前行走的路人谢转云相撞,造成谢转云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子兴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转云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子兴违反道路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的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杨子兴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子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杨子兴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被害人家属拨打110报警,同时人及车辆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属主动投案,应当认定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初犯,偶犯,且系过失犯罪,民事部分已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杨子兴无证驾驶豫RA208**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车站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绿都如意湾小区门口北约30米处时,与同向在前行走的路人谢转云相撞,造成谢转云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子兴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转云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杨子兴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三十二万元,赔偿款已履行,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杨子兴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明:经系统查询被告人杨子兴无违法犯罪记录。(3)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了报警电话为131××××2717(被害人儿子的电话)。(4)到案经过,(5)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事故处理部门扣留肇事车辆。(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身份证号码为××的证件持有人,经系统查询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车牌号为豫R-A208**豪爵牌摩托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杨宝。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保险终止日:2012-06-07。(8)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原件一份:谢转云因头部受到钝性暴力作用造成其后脑损伤导致休克而死亡。(9)车辆检验书一份:第A2041号2015年9月15日委托检验车辆型号豪爵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豫R-A208**结论:该车所检制动系统前轮制动系统无效、后轮制动性能正常。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灯光系统设备齐全。(10)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死者姓名:谢转云、女、61岁,身份证件号码:41292619540629422.死亡原因:重度头外伤。(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各一份;附:事故现场照片及肇事车辆、死者的照片。2、鉴定意见:(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宛公交认字(2015)第FA285号杨子兴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转云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宛)公(交)鉴(酒)字(2015)第02148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杨子兴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3、证人江某(男,系被害人的儿子)证言:我母亲出事故的时候我当时也在现场。母亲出事时,我当时在路东准备过马路。2015年10月10日晚上21时30分许,我和母亲谢转云从我家车站南路漯河胡辣汤店内出来,回绿都如意湾小区休息。我母亲由东向西过了马路已经正常沿路往南行走了。一辆摩托车从车站南路北边过来,撞在了我母亲身上,将我母亲撞倒在地,随后我拨打了110和120.我母亲倒在了了摩托车西边靠路边,对方摩托车上就一个男同志。后来你们警察在卫校医院将他带回队里了。当时对方摩托车也倒在地了,他先将摩托车扶起来,后来过来扶我妈,120急救车来后司机和我一块到了卫校医院。事故发生地点在车站南路绿都如意湾小区中线的西边。3.被告人杨子兴的供述:2015年10月10日下午,高玉合打电话给我说污水处理厂那有活,让我喊两人过去。我又给朱显文联系,晚上约8点左右我从家出发,先到王营加油站加油,这时朱显文给我打电话说他不知道地方,在金牛彩印等我,让我去接他,我也没再加油骑着摩托车沿车站南路由北向南到金牛彩印去接朱显文,当走到绿都如意湾北边时前面有树映着看不清,我继续向前走,当走到树影时发现前面有个老太太,摩托碰倒老太太,摩托也倒在地上。我便赶快上前抱着老太太,随后老太太儿子打电话报了警,没一会急救车到了,我坐着急救车一起去医院。随后在医院被你们带到事故大队了。出事前因为有树影着,等到跟前才看到老太太。我看到老太太时她自北向南步行走着。我看到老太太后我赶快刹车也来不及了。摩托车前轮碰到老太太,碰住哪儿我不知道,碰倒后老太太脸朝上倒在地上。车站南路靠着路西侧出的事。当时车速多少我也不知道。摩托车车牌是豫R×××××,摩托车是我儿子杨宝的,摩托车没有保险,我没有驾驶证。事故发生时摩托上只有我一人。我在家吃的饭,没有喝酒。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杨子兴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子兴违反道路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子兴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观点。经查被告人杨子兴不符合法律规定自首的构成要件,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子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民事部分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已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子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晓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